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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丨民间借贷VS权钱交易,三个妙招教你辨别

发布时间:2024-04-22 文章来源:屏南县纪委监委 阅读 : 3673



哈喽小伙伴们

我纪嘟嘟又回来了

快搬上小板凳

一起走进今天的纪法小课堂吧


课前小提问

某村党员干部张某以个人名义,将自己的部分收入借给了邻村的朋友小陈(小陈不是张某的管理服务对象且与其行使职权无关),两人按照当地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你觉得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纪违法?

点我一下


不构成

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违规借贷虽然外在表现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基于资金需求而发生在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后者则与职务职权行为关联,基于权钱交易发生。


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实践中对于违纪违法应当如何界定?


名词解释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纪违法,但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贷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究竟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违规借贷

下面跟着纪嘟嘟

教你三招辨别

一、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规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这里有两层意思:

一方面,确实发生了民间借贷行为,借款人也确实有资金需要,也就是说通过民间借贷获取收益回报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另一方面,党员干部通过放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已经对其公正执行公务产生了消极的负面影响。这种消极影响既表现为党员干部对应当执行的公务活动不积极执行、怠于执行,也表现为党员干部对应当公正执行的公务活动,徇私舞弊,不公正执行。

这些行为说到底都是对公权力的滥用,为一己之私利,而怠于公正执行公务。


二、资金是否来源合法,

去向明确


从资金来源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有资金,有的则“空手套白狼”,先从银行获取低息贷款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无息或低息借款,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将资金高息转贷给管理服务对象。


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他人并赚取高额利差,既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又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若获利数额巨大,越过刑法“红线”,则构成高利转贷犯罪。


公款姓公,有人还打起了用公款放私贷的“算盘”。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公款出借给他人、违规获取利息的行为,严重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职务犯罪。

三、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

是否约定合理

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就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进行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若党员领导干部依靠借贷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获取高额利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属于违纪行为。若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党员干部可以参与民间借贷吗?



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挪用、拆借公款,仅是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或者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标准,约定借款利息,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借贷”为名,获取不当回报的,则是违反纪律的。


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同时,考虑到党员干部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参与民间借贷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群众对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怀疑,广大党员干部要合法投资理财,慎重参与民间借贷。



好了

今天的“纪法微课”就到这里啦~

大家都学会了吗?


来源丨福建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