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情况

关于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07-14 文章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 阅读 : 6251

  2020年3月7日,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及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赵乐际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指导下,根据福建省委的工作部署,福建省纪委监委第一时间成立事故追责问责调查组,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的基础上,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49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经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赖开族、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财水、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汉辉等7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4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人予以诫勉。其中,给予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永礼政务记过处分;给予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建辉(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林瑞良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泉州市委副书记张永宁(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苏庆赐(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洪自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阳春(女,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刘林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苏延辉政务记过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赵乐际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事故救援及处置,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福建省将严格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整改,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大责任,深化建设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附件


追责问责名单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7人)

  1.赖开族,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已退休,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陈财水,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刘德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张汉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王柳彬,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吴家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张惠良,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诫勉人员(42人)

  (一)省管干部(9人)

  1.王永礼,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建辉,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林瑞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张永宁,泉州市委副书记,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苏庆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洪自强,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黄阳春(女),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8.刘林霜,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苏延辉,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二)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

  1.王连生,泉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钟文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林宇杰,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陈进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黄建奇,已退休,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郑良锋,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郭成宗,泉州市鲤城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

  8.许宏程,晋江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刘汉升,已退休,2006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黄向阳,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1.章新华,已退休,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吴碧林,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3.张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14.刘平一,2014年辞去公职,2008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张克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6.李群宏,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站站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曾惠鑫,泉州市鲤城区住建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林鸿铭,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股股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陈辛生,泉州市鲤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0.陈德产,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21.林荣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2.曹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3.郑智宏,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科员,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泰分队分队长,给予诫勉。

  24.韩碧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常泰分队原代理负责人、分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25.庄汉斌,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四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6.洪金坛,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三级警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降衔)处分。

  27.林志群,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张伟,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10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张一龙,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0.倪著佳,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31.易文腾,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32.蔡炜生,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3.陈志勇,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