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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适用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移送起诉?
网友“许园”问:根据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行贿犯罪情节较轻的,经审批可以不予移送起诉。那么,应该怎样适用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移送起诉?
答:关于是否适用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予移送起诉,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全面客观准确认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较轻”是指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是指:(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另外,行贿人系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等情况不得已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自然也不应移送起诉。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我们要重点查处以下行贿案件: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对于上述行贿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符合移送条件的,不能擅自以“情节较轻”为由,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行贿犯罪情节较轻不移送起诉的行贿人,如果该行贿人不是监察对象,应当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处置,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果该行贿人是监察对象,可按程序对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曹静静)